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
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当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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