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集体协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协商开始前与协商代表订立保密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