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