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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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
第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
第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第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
第九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
第十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
第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
第十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
第十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
第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
第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第二十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二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文本送...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委托专项审...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
第三十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