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