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