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