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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