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