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