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