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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