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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