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依据、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依据、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