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资料。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