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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