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