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