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