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