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