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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