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