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二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其进行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