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