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