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