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以及报表获得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此外,还应当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绩效等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