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