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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