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