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
第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第二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第二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第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第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
← 查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