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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