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