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六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