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七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