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二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二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