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