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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