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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