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与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相协调,尽量降低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因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在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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