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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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
第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
第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第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协同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是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
第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
第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
第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为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
第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
第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禁止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重要军工设施保...
第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
禁止开发利用陆地重...
第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重要军工设施保...
第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重要军工设施保...
第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参照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划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
第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在其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无线电...
第二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重大科研、生产、试验活动,因安全、保密原因确有必要对周边特定区域进行临时管控...
第二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在线路两侧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专用公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专...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制度和保护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军工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管理。重要军工设...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本单位人员爱护重要军工设施,落实...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档案,定期对重要军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根据需...
第二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重要军...
第二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应当设置与本单位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
第二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使用重要军工设施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社会环境情况,发现可能危害重要军工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
第三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统...
第三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组织重要军工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国防建设、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
第三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发旅游景区,应当避开重要军工设施。
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重要军工设施...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和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守关于重要军工...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
第三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的安全保密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督促限期整改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隐...
第四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指导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开展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
第四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陆地重...
第四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上空实施飞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
第四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危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专用公路,或者在专用公路两侧从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责任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
第四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要军工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