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本单位人员爱护重要军工设施,落实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护要求,保守关于重要军工设施的国家秘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