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档案,定期对重要军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根据需要升级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