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制度和保护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