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风险隐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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