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风险隐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