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和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守关于重要军工设施的国家秘密,制止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