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的安全保密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督促限期整改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