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发旅游景区,应当避开重要军工设施。
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重要军工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建的,按规定报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政策支持。将重要军工设施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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