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