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专用公路,或者在专用公路两侧从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专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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